中华红丝带基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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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中华红丝带基金”,英文名称“China Red Ribbon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是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牵头,全国二十余家民营企业捐赠发起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是设立在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红丝带专用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协调各方面资源,通过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配合政府艾滋病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推动艾滋病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和促进偏远、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保护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四条 本基金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基金遵守《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的业务范围是:
(一)推动艾滋病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传播与社会动员;
(三)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与中、外有关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往来、合作;
(四)开展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由捐赠者及有关人士组成理事会。本基金理事任期四年。
第八条 会员、理事资格、产生:
(一)遵守国家法律;
(二)拥护《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和本基金章程;
(三)有加入本基金的意愿;
(四)热心支持艾滋病防治、救助的爱心人士;
(五)承诺性认捐金额会员不低于100万元,理事不低于500万元;
(六)提交加入基金的申请;
(七)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八)由理事会发会员、理事证书。
第九条 会员、理事享有的权利
(一)基金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基金举办的活动;
(三)基金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基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基金理事会自愿、退基金理事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理事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基金章程,维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基金的决议;
(三)完成基金交办的工作;
(四)按承诺捐赠资金。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任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讨论和确定基金的发展规划,以及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基金年度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和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
(八)决定基金不动产的处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参加理事会并做出表决。
第十四条 本基金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二)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期满均可以任;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长和基金会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四)监事不在基金领取报酬。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基金财务,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基金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或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执行理事长的产生办法及职权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工作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计划;
(五)拟订其他业务活动计划;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产的来源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的捐赠;
(二)境内外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基金的保值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基金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基金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配合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
(二)支持帮助受艾滋病影响群体,重点救助艾滋病致孤儿童;
(三)支持受艾滋病影响较严重的偏远、贫困地区的基础医疗和小学校舍建设;
(四)本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在不违背本基金宗旨的情况下,基金财产可根据捐赠人的捐赠协议或意愿定向用于指定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9%。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可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及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助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对象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财务会计工作由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负责,按照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与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由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符合中国光彩事业宗旨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报中华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审查同意后生效。因国家规定或基金业务发展的需要须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时,应遵循下列章程修改程序:
(一)全体理事对章程内容进行充分讨论;
(二)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新章程须在理事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或享有表决权的理事代表通过;
(四)新章程须经中华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基金理事会。



